此案例引出一个全新的社会课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才流动越来越普遍,但对于已参加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后取得个人产权的住房能否由职工个人自主处置?原单位是否有权收回?
江苏省机关房改办负责人认为,房改是政府让利于职工,以一种少量货币形式取得他应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一种特殊买卖关系。一些人才流动频繁的单位在职工购房时订出一些附加协议(只要符合国家政策)也是合理合法的,双方一经签订购房协议及附加协议,双方都应遵守。
(《中国房地产报》2000.5.17黄红芳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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